•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22-004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22-0400002
  • 标题: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防工〔2022〕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人防办(含功能区人防工作部门),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工程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早期人防工程,是指经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在册,1983年以前建设的人防干(支)道、坑道、地道、人防工事等。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定期维护、分类管理、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探索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和信息化管理措施,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对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加强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省人防主管部门、莱芜钢铁集团和济南铁路局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功能区人防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单建人防工程,由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由管理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维护管理,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1.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同时与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等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维护管理承诺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在1个月内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等单位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等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三)早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早期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早期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安全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早期人防工程由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单位所属早期人防工程,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负责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在人防工程竣工复验时,按照工程所在辖区,将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权责移交工程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监管权责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一)项目竣工复验时,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所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管理等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权责移交。

(二)市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有关事项,并将告知函抄送审批部门;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关事项,并将该工程纳入维护监督管理范围。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负责备案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该人防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情况,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的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切实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

(三)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好防火、防汛演练,确保人防工程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档案管理制度。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加固改造和定期检查、巡查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完好,无锈蚀和损坏;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七)设有平战功能转换的工程,转换所需的设备、构件应就近存放,备齐无损,性能良好;

(八)标识标牌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建立生产安装产品档案信息库,提供专业化售后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工程防护(化)设备巡检、保养不得少于两次,并按要求填写《防护(化)设备售后使用巡检、保养记录》,由维护管理单位纳入工程维护管理档案管理。超过质保期后,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要定期发送工程防护(化)设备保养提示,根据维护管理单位需求,按双方约定提供专业化维修维护服务。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规定的标准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二)早期人防工程,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尽量开发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应重点实施监控,能拆除报废的要拆除报废,不能拆除报废的要采取措施加固改造,确保安全。

(三)需要进行平战转换的人防工程,要对平战转换构件及预留项目的部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战时及时进行转换。 对已配备但因影响平时使用暂未安装的设施设备要设置专门的构件存放点(库),加强保养和管理,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人防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五)未经批准,严禁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六)禁止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和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审批时,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保证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平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或者实施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集气室、平战转换器材库等安装或放置重要战备设施设备的房间不得出售出租、改造装修。

第十七条  改造人防工程,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具有管辖权的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利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和信息化管理措施,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应结合管理实际,划分人防工程管理网格,利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巡查系统,及时录入新竣工备案人防工程信息,定期开展人防工程巡查,汛期加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人防主管部门对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已开发利用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单位保障,没有使用的由工程管理单位保障;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人防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对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3日。


附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附件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为确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责任落实到位,现就                    项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做出承诺:

1.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时,无条件服从政府决定,无偿移交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八抓二十条”工作措施要求,重点抓好“安全警示教育、完善责任清单、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检查、考核表彰、失职问责、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应急演练、有奖举报”等制度机制实施,守牢安全底线。

3.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进行日常保养,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负总责。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平时设计用途使用。因经营等原因需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时,不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损坏防护设备设施,不进行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施工。

5.如委托物业等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受托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6.如受托人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重新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8.未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或委托人未依约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9.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附件: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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