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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08-02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作者:王震 浏览次数: 字体:[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车位,租赁年限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租期不能超过20年,如合同约定50年或70年租期,则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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