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26-0089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3-31 发布日期: 2026-03-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专家库及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国动办发〔2026〕8号 有效性:
各区县国动办(含功能区国动部门),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2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专家库及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防安〔2022〕4号)。为适应国防动员新形势、担当新使命、完成新任务,规范人民防空专家库和人才库建设和运行,保证专家人才资源共享、公平公正开展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人防科研、评审、咨询、决策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修订了《济南市人民防空专家库及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济南市人民防空专家库及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专家库、行业人才库建设和运行,保证专家人才资源共享、公平公正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济南市人民防空专家及行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国动办系统人防科研创新、技术支撑、项目评审、决策咨询等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济南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智囊团。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遴选并纳入人防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人防业务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高素质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行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是指济南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参与全市人防科研创新、技术支撑、项目评审、决策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才储备库。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行业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遴选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与各项人防技术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家和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爱国敬业,科学求实,学风严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二)被推荐专家和人才的专业领域主要为防护工程、人防指挥通信、安全生产、财务、法律等专业。凡入选济南市人防专家库的专家和人防行业人才库的人才,主要参与济南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法律支撑、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奖励评定、科研管理、安全调查分析等工作。
(三)入选济南市人防专家库,需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人防发展动态,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
入选济南市人防行业人才库,需要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2019年以来参加过济南市人防科研课题研究,业务素质过硬,熟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人防项目评审、鉴定、咨询、科研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人防行业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人才遴选程序:
(一)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遴选条件及专业要求;
(二)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济南市人防专家库专家、人防行业人才库人才推荐表》,提供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
(三)推荐单位审核被推荐人信息,填写《济南市人防专家库专家、人防行业人才库人才推荐名单汇总表》,报送推荐材料;
(四)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管理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推荐材料,提出初步人选,报经市国动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纳入人防专家库和行业人才库。
第六条 专家、人才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市人防有关发展规划、重大研究课题、重要事项的论证。
(二)参与全市人防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行业规范、标准的评审;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三)参与单建人防工程、人防信息化项目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评审、竣工验收;参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评审;参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抽样审查。
(四)参与人防易地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信息化建设、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等人防业务的专业技术咨询。
(五)参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争议和安全事故的分析、技术鉴定。
(六)其他需要人防专家、行业人才参与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三)优先获得人防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人防技术交流、学习培训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人防专家库、行业人才库;
(六)按照规定获取合理合法的劳务报酬(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除外);
(七)抵制和检举评审、科研、咨询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人防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咨询等工作,独立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及时向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区县国动办(功能区国动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科研、评审、咨询等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区县(功能区)人防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全市国动办系统需要聘请专家和人才开展评审、鉴定、咨询、科研等相关工作的,应优先从济南市人防专家库和行业人才库中选用;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选聘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应综合考虑不同人防业务的特性,按照“专业匹配、随机抽取”原则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人防专家、行业人才的专业和人数。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专家库、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入库专家、人才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审核合格的继续入库。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终止其专家、人才资格。
积极推动专家库资源共享,实现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专家库互联互通,优先推荐人防专家库专家参加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专家库专家遴选。
第十一条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专家库、人才库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制定济南市人防专家库及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库、人才库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
(三)负责专家、人才的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和解聘、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参与人防业务工作的专家库专家、人才库人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管理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专家库、人才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人才因下列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资格:
(一)因健康原因、业务能力、个人信誉、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人防业务活动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人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不良行为,暂停其专家、人才资格,一年内不再入库:
(一)拒绝参加人防业务活动两次(含)以上的;
(二)个人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意见两次(含)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拒绝在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五)不协助、不配合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区县国动办(功能区国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人才资格的;
(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等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
(五)有重大技术过错,或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区县国动办(功能区国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