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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八一建军节︱军徽的确立历程
发布日期:2025-07-30 来源:督促指导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使用的标志,该军徽图案是镶有金黄色边之五角红星,中嵌金黄色“八一”两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中红星象征中国人民获得解放;红色为革命的颜色,也为中国人民习为喜庆的颜色;“八一”表示1927年8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之日。

确立历程

1948年2月21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分局、各军区、各野战军前委及中央工委、中央后委,征求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的具体意见。

1948年3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机关从杨家沟启程,于4、5月间到达西柏坡。这时,周恩来便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样式的汇集、综合和研议工作交给军委作战部一局承办。

大约在1948年底,中央机要室主任叶子龙拿着一本军内刊物来到作战室,指着封面对承办人张清化和江右书说,这是鲁中军区政治部《前卫报》社为纪念建军21周年出版的特刊,毛泽东和首长们对封面上的五星和“八一”都很欣赏,指示可以按这个思路来设计军旗和军徽。

1949年5月下旬,毛泽东、周恩来等审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的样式。6月1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样式》的命令,全军开始陆续佩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图案的帽徽。

使用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荣誉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及其图案禁止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十二章第三节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应当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处。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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