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9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65条,涵盖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旨在加强全民普法工作,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立法明确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并首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结合职能开展普法。
今天,我们学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本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