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22-0040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22-0400003
- 标题: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防工〔2022〕5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防办(含功能区人防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通知》(鲁防工〔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除人防工程,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相关单位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实施拆除,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补建或补偿。
本细则所称报废人防工程,是指因人防工程已丧失防护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或随地上民用建筑整体拆除,相关单位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审批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报废处理。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全市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人防办、各功能区人防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报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拆除、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章 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原则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申请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人防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补建不低于6级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
(三)补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
补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拆除单位报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并将补建工程移交原工程投资人或投资单位。
第八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予补建,但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可以申请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已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早期人防工程和随地上建筑物同步拆除的结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
第十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负责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部分拆除的,应考虑人防工程防护、连通、排水、通风等需求,确保剩余部分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
第三章 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拆除和报废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前,应先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对接,详细了解工程情况,拟定工作方案,与管理人协商签订拆除和报废协议。
第十三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人应提报人防工程拆除请示,如实填写《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按照不低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制定就近补建方案,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申请报废人防工程的,申请人应提报人防工程报废请示,如实填写《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附人防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并提供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报废评估报告》,经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履行拆除补偿义务后,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有关政策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拆除或报废处理完成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填写《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处理结果记录表》存入工程档案。批准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数据应及时在人防工程统计数据中核减。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每半年一次将辖区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情况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3日。
附件: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2.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
3.人防工程现场勘验记录表
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处理结果记录表
5.×××人防工程拆除补建协议(范本)
6.×××人防工程拆除补偿协议(范本)
7.×××人防工程报废处理协议(范本)
附件1
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档 案 号 | 战时功能 | 防护等级 | ||||||||||
工程类型 | 工程属性 | 公共(单位) | 建成日期 | |||||||||
建筑面积 | M2 | 衬 砌材 料 | 拱 | |||||||||
使用面积 | M2 | 墙 | ||||||||||
截面幅员(M) | 宽 高 | 底 | ||||||||||
土质(岩石) 类 别 | 覆土(岩体) 厚 度 | |||||||||||
地下水位 | 距地表 M | 岩体裂隙水 | 量 大 (小) 无 | |||||||||
口部数量 (个) | 阶梯口 | 水平口 | 转梯口 | 垂直口 | 通风竖井 | |||||||
口部防护设施 | 型号 | |||||||||||
数量 | ||||||||||||
内部设备 型号及数量 | ||||||||||||
原工程 处理做法 | 拆除/回填 | 造价估算 | ||||||||||
拆除补建 方案 | 是/否通过审核 | 备 注 | ||||||||||
简图 及特征点坐标
|
(可粘贴工程位置示意图、 平面示意图、剖面示意图等辅助说明)
| |||||||||||
现
状
描
述 |
(填不下可另附页)
|
附件2
人防工程报废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档 案 号 | 战时功能 | 防护等级 | ||||||||
工程类型 | 工程属性 | 公共(单位) | 建成日期 | |||||||
建筑面积 | M2 | 衬砌材料 | 拱 | |||||||
使用面积 | M2 | 墙 | ||||||||
截面幅员(M) | 宽 高 | 底 | ||||||||
土质(岩石)类别 | 覆土(岩体)厚度 | |||||||||
地下水位 | 距地表 M | 岩体裂隙水 | 量 大 (小) 无 | |||||||
口部数量 (个) | 阶梯口 | 水平口 | 转梯口 | 垂直口 | 通风竖井 | |||||
口部防护设施 | 型号 | |||||||||
数量 | ||||||||||
内部设备 型号及数量 | ||||||||||
现场勘验情况 | 是/否通过勘验 | 评估报告情况 | 是/否建议报废 | |||||||
报废处理做法 | 拆除/回填 | 备 注 | ||||||||
简图 及特征点坐标
|
(可粘贴工程位置示意图、 平面示意图、剖面示意图等辅助说明) | |||||||||
现
状
描
述 |
(填不下可另附页) |
附件3
人防工程现场勘验记录表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许可事项 | ||||
申请单位 | ||||
勘验地点 | ||||
勘验情况 | 1.人防工程情况; 2.防护(化)密闭设施设备情况; 3.附近地面设施情况; 4.其他情况等。
(如实记录,可粘贴或打印现场图片等辅助说明, 填不下可另附页) | |||
执法人员 | 签名 | 执法证号码 | ||
签名 | 执法证号码 | |||
当事人 | 签名 | (或盖章) | ||
记录人员 | 签名 | |||
备注 |
附件4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处理结果记录表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批准文号 | ||||||
原档案号 | 现档案号 | ||||||
批准类型 | 拆除/报废 | 处理完成日期 | |||||
处理方式 | 拆除/回填 | 工程属性 | 公共/单位 | ||||
工程量 | |||||||
查验内 容 | 1.审批手续完备。 2.各种技术资料齐全。 3.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 ||||||
验 收 意 见 |
人防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费用总额(万元) | 拆除(报废)申请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残值回收(万元) | |||||||
简图 及特征点坐标
| |||||||
处理 情况 描述 |
(填不下可另附页) |
附件5
×××人防工程拆除补建协议(范本)
甲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
乙方:×××人防工程拆除申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 ××× 人防工程拆除补建(以下称补建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 ××× 项目建设,需占用拆除甲方 ××× 人防工程,该工程位于××区××街道××号××位置 ,建筑面积 ×× 平方米,防护等级为 ×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鲁防工[2019]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乙方应补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防护等级不低于核 级、常 级。
三、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的许可手续。待审批部门批准后,乙方应对人防工程进行拆除,并确保不留安全隐患。拆除应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确保人防工程未拆除部分使用方便、不留安全隐患。若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或因处理不当造成的遗留安全隐患均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防工程设施拆除审批手续。乙方进行拆除施工时应申报甲方进行监督。乙方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通报甲方,由甲方进行验收。
五、乙方同意补建工程与该地块新建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补建工程在不影响项目整体功能定位的原则上,具体指标和要求在人防图纸审查阶段确定。补建工程位置、功能等见施工图。
六、补建工程产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应优先保证本片区居民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建工程。补建工程具备确权条件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产权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保证补建工程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物业综合管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风、水、电等使用条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如果乙方及相关责任主体,逾期未能履行以上应尽补建义务,或工程规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若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应保证第三方继续履行乙方义务,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用于办理拆除许可手续贰份。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6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协议(范本)
甲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
乙方:×××人防工程拆除申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防工程拆除补偿(以下称补偿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需占用拆除 ××××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位于××区××街道××号××位置 ,建筑面积 ×× 平方米,防护等级为 ×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鲁防工[2019]6号、济发改成本[2022]11号文件文件相关规定,该人防工程的拆除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乙方应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元(×××××元整(大写))。
三、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到审批部门办理全额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手续。
四、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的许可手续。待人防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乙方应对人防工程进行彻底拆除处理,并确保不留安全隐患。若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或因处理不当造成的遗留安全隐患均有乙方负责。
五、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防工程设施拆除审批手续。乙方进行拆除施工时应申报甲方进行监督。乙方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通报甲方,由甲方进行验收。
六、如果乙方及相关责任主体,逾期未能履行以上应尽补偿义务,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乙方若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应保证第三方继续履行乙方义务,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用于办理拆除许可手续贰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7
×××人防工程报废处理协议(范本)
甲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
乙方:×××人防工程报废申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人防工程报废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存有一处早期人防工程“××××××××××”,该工程建于××××年,位于××区××××路×××号××××××位置,建筑面积 ×××× 平方米,防护等级为×××××级,结构型式为××××××。由于该人防工程 ,乙方申请对该工程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二、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一条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鲁防发〔2022〕2号)第十九条,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报废许可手续,经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防工程设施报废审批手续。审批部门批准后,乙方应对人防工程进行彻底报废处理,并确保不留安全隐患。若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或因处理不当造成的遗留安全隐患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进行报废处理时应申报甲方进行监督。乙方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通报甲方,由甲方进行验收。
四、如果乙方及相关责任主体,逾期未能履行以上应尽义务,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用于办理报废许可手续贰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