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合并办理)办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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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doc
二、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驰路599号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B116、B107室
联系电话:0531—66623251、66623253
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程序及验收资料,详见附件二。
附件二.doc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工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驰路599号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B116、B107室
联系电话:0531—66623251、66623253
竣工验收监督程序及验收资料,详见附件三。
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