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13-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13-07-30 发布日期: 2013-07-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 标题: 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及其他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及有关人防工程的相关货物(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县(市)、区及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前期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招标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办理项目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或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二)国家或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批复;

  (三)国家或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批复;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五)济南市人防招标项目监督流程及档案送审表(格式见附件1);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手续。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具体招标方式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七条  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公告格式(格式见附件2)和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3)需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文件需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报预约开评标场所的申请,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审核后发售。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人防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人防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人防造价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并通过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和定额站的审核,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单位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单位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济南市人防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单位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程序依次进行,并接受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单位、专家代表、招标监督人员共同将原始评标资料签封,并留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由代理机构按规定格式制作中标公示,并经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核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标单位及招标单位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填写《交易登记表》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打印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经招标监督部门(市人防办)审核后,经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签章后发放给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备案并报送招投标资料汇编一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济南市人防工程交易招投标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低于第二十一条金额标准的,招标人需通过场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人,其过程须接受市人民防空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维护保养等项目需要招投标的以及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招标投标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