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24-0020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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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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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6年5月13日,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与会代表时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要提升履行使命任务能力,提高防空袭斗争能力,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

人民防空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行。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总结过去几年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

四、重要举措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章节均按《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适用于本《暂行办法》的工程范围进行了限定,并明确规定了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负责市内历下区、市中区等5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长清区、章丘区等10区县(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人防工程从注册登记到竣工备案全过程质量监督流程和方法,并根据济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相关规定修改为“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三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了限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作要求,将对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要求修改为“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四是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具备的权限和需要承担的责任。此外,《暂行办法》还对部分文字按照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暂行办法》既体现了对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又充分考虑了济南市工作实际和优化营商环境需求。本次文件修订展示了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最新成果,为更好服务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具体联系人:陈娟

咨询电话:0531-666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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