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314T/2024-00076 组配分类: 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标题: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受委托组织信息
- 发文字号:
受委托组织:济南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
委托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机构编制规定。
委托执法范围: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区除外)。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委托事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2.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3.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4.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5.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6.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
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9.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
委托行政执法责任(权力及义务):
(一) 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并加盖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并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市人防工程质量中心承担实质责任;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