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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层级(市级、县区级)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3〕4号)第1条: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第3条: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第10条: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市政府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结建人防工程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立项及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及个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的义务工程建设有关      单位及个人双随机5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一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济价费字[2014]48号)第一条第二款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达不到兼顾标准的,应按照6B级人防工程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市政府令第250号)第三十条:“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具体办法和抗力级别、战时功能等技术指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整体防护要求制定。”
      5.《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1月济政办发〔2014〕1号)第十四条:“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项目参照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有关单位及个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的义务 工程建设有关          单位及个人双随机52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3〕4号)第10条: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第11条: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市政府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单建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年度建设规划,依法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立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提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检查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质量标准的情况单建人防工程建设    有关单位及个人双随机52
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3〕4号)第4条: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第5条:违法行为“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市政府令第250号)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检查人防工程隶属、使用、管理单位(个人),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申请单位(个人)履行人防工程保护和拆除报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人防工程隶属、使用、管理单位(个人),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申请单位(个人)双随机52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3〕4号)第12条: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检查人防工程隶属、使用、管理单位(个人),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申请单位(个人)履行人防工程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人防工程隶属、使用、管理单位(个人)和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申请人双随机52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市级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3〕4号)第4条: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第6条:违法行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市政府令第250号)第四十一条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检查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市级管理范围内人防工程隶属、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双随机52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内容: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注:该事项依据其它相关的“决定”和“意见”因属涉密文件,不予公开。        1.人防教育检查登记表;                     2.人防教师名单;                       3.教学配档表和教案;                   4.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和组织演练落实情况等。区县人防办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302
对人民防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注:该事项依据其它相关的“决定”和“意见”因属涉密文件,未作提供。        
人防专业队伍编成花名册;       训练实施情况1997年颁布的人防法赋予职责的单位经过多次机构变革难找着落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200.4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注:该事项依据其它相关的“决定”和“意见”因属涉密文件,未作提供。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       维护管理情况区县人防办、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实地抽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301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第211号)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实地抽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51
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的监督检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济南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省、市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管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安全生产情况国有战备资产实地检查52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级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上一年度市人防办审批在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地检查52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工程的实体质量和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上一年度市人防办审批在建人防工程的实体质量和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实地检查52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市级1.《济南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济南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济府法发[2016]6号);2.市法制办关于转发《山东省行政执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13日公布的鲁府法发[2016]25和济府法发[2016]11号);3.法制办关于转发《山东省行政执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3日公布的鲁府法发[2016]26号和济府法发[2016]12号);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鲁防发[2015]1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                                             注:几个文件全部是标准和要求,没有具体条款针对抽查内容。1、人防工程拆除审批;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4、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5、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6、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7、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9、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0、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化)设备质量的监督;11、对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情况的监督。济阳、商河、平阴县人防办;高新、章丘区人防办实地抽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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